《黑龍江省電子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試行)》印發并施行
來源:哈爾濱日報
2021年09月12日09:05 |

為規范全省電子行政執法證使用和管理,保障電子行政執法證安全、合法、有效,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黑龍江省電子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試行)》日前印發并施行。根據《辦法》,已取得電子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調查、檢查、核查等行政執法行為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出示電子行政執法證。未出示的,不得實施相關行政執法行為。
根據《辦法》,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應當使用電子行政執法證。電子行政執法證與實體行政執法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行政執法證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具體工作由省級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禁止為工勤人員、勞動合同工、勞務派遣人員、臨時工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申領電子行政執法證。電子行政執法證僅限本人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按照操作要求正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辦法》規定,行政執法人員有越權執法、濫用職權,粗暴野蠻執法,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或者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明顯不當等情形的,將被暫停行政執法資格。有轉借電子行政執法證、以報送虛假材料等方式取得電子行政執法證等情形的,將被取消行政執法資格,并報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注銷電子行政執法證。被注銷電子行政執法證,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領。(記者 陰祖峰)
(責編:王思迪、王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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