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發布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煙花爆竹違法犯罪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預防煙花爆竹安全事件、案件,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佳木斯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消防救援支隊聯合發布《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煙花爆竹違法犯罪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嚴厲打擊非法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煙花爆竹違法犯罪行為。
《通告》明確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在廣場、學校、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銷售煙花爆竹,嚴禁沒有資質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煙花爆竹。婚慶禮儀公司、花店等單位和個人需燃放煙花爆竹,必須到有資質的正規單位購買煙花爆竹;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儲存煙花爆竹、將房屋或建筑物租借給他人從事非法生產、經營和儲存煙花爆竹;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焰火燃放安全規程,遠離易燃、可燃物和建筑物;明確了嚴禁燃放煙花爆竹范圍;要求社區物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居住小區煙花爆竹燃放環節管控,合理劃定燃放區域,設置明顯燃放標志,制定燃放安全防范措施,引導業主安全有序燃放,做好后續衛生清掃工作,嚴防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
《通告》明確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予以立案懲處。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物品及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爆炸性物質),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非法郵寄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郵寄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通告》號召廣大人民群眾要增強安全意識、法治意識,積極向應急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舉報涉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煙花爆竹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并對舉報人嚴格保密和保護。對包庇、縱容違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依法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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