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扶持養老機構擬出細則 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為進一步引導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增加養老服務有效供給,提升機構服務能力,哈爾濱市財政局日前制定了《哈爾濱市民辦養老機構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細則》),現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細則》規定,補助資金發放范圍為哈市市區依法辦理登記并經民政部門備案,法定手續齊全,評定等級達到一級以上(含一級,下同)的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補助范圍包括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參照執行的符合條件的公建民營模式運營的養老機構,按其收住的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老年人占用床位數給予補助;收住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經濟困難的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老年人并提供專業照護服務的營利性養老機構,按上述老年人占用床位數給予補助。
對于補助資金發放標準,《細則》指出,對于被評定為一級以上,且在評定有效期內的養老機構,按入住滿一個月的老年人實際占用床位數,分別給予一至五級養老機構每床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補助;入住滿15天(含15天)不滿一個月的按半個月標準計發補助;入住不滿15天的不計發補助。所需補助資金由省市財政各承擔50%。機構入住老年人數超過民政部門核準床位數的不予發放補助。
關于供養補助資金,經民政部門認定的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城鄉低保家庭老人入住機構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低保邊緣家庭(含低保邊緣困難家庭)老人入住機構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養老機構收住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含低保邊緣困難家庭)老人,應按照政府補助額度減免老人相應費用。所需補助資金由哈市財政承擔。
對于監督管理,《細則》指出,凡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的;凡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營項目的;凡日常監督檢查不合格的,在限期內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凡管理服務質量差,入住老人及家屬多次投訴的;凡違反養老服務行業規定和職業道德,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凡向入住老年人出售居室使用權,或收取五年以上床費的,不予資助或追回已發放的補助資金。(記者 韓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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