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擬出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未在指定地點投放垃圾最高罰50萬元

10月29日,哈爾濱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哈爾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明確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四分類的標準進行分類投放,并規定,如單位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情節嚴重者或將面臨最高50萬元的罰款。
據介紹,2017年,國務院轉發了國家住建部、發改委制定的《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明確要求哈爾濱市在內的46個重點城市先行先試。哈爾濱市作為試點城市,于2020年2月頒布實施了政府規章《哈爾濱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辦法出臺后,哈爾濱市開展了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創建工作。但由于政府規章法律效力有限,不能全面解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的諸多問題。按照國家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立法要求,結合工作實際,有必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規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等活動,為哈爾濱市加快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條例草案明確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四分類的標準進行分類投放,并細化了每一分類的具體內容。結合哈爾濱市目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具體推進情況,條例規定了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可以暫時不按照四分類的標準執行,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另行確定。條例草案還規定了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固體廢物分類治理專項規劃,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同時,條例草案明確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實行責任人制度,確定了包括居民區、集貿市場、商場、機場、火車站、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各類區域場所的管理責任人,規定了管理責任人有關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設置分類收集容器和設施、開展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投放人分類投放等管理職責,以及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監督職責。收集、運輸、處理是決定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成效的重要環節。因此條例草案規定了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哈爾濱市實際作了針對性、操作性規定,以及未遵守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條例草案規定,如單位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情節嚴重者或將面臨最高50萬元的罰款;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如未按照技術標準分類處理生活垃圾,或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的,或將面臨最高10萬元罰款。(記者 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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