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出臺 7月1日起施行

記者從哈爾濱市教育局獲悉,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人身安全,哈爾濱市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出臺,7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的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七座以上的載客汽車。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用于接送本校學生。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市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校車服務提供者、配備校車的學校提供校車服務,應當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市或者縣(市)教育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規定條件的材料。校車服務學校所在地位于阿城區、雙城區的,應當向區教育部門提交。
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為三年,校車服務提供者、配備校車的學校需要延續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提交申請。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取得的校車使用許可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
除交通管制、道路施工、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客觀原因影響道路通行外,校車不得擅自變更經審批確定的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等事項;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校車使用許可變更手續。
校車服務提供者或者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
校車服務提供者或者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配備校車實時監控平臺,對校車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并保存監控記錄,保存期不少于三十日;涉及安全事故的,保存期不少于三年。校車實時監控平臺應當接入政府相關監測平臺。
校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罰款。
校車服務提供者、配備校車的學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罰款。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作出許可決定的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記者呂曉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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